张桂明是某村村民。1996年,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他家承包了0.58公顷土地,期限为30年,承包手续完备齐全。
2003年3月,因觉得农耕收益过少,张桂明在县城里找了份工作,全家搬到县城居住,原承包的土地也就没有继续耕种了。
他搬走不久,村民小组即以“避免土地荒芜”为由,将他家的土地作为非承包地高价发包给别的村民代耕。对此,张家虽有意见,但未提出。
2005年1月,村民小组再次决定将张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本组汤家的新增人口。对于这样的“分配”,张家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诉,要求汤家归还本属于他家的承包地。
2007年11月,申诉无果的张家将村民小组和汤家一并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村民小组与汤家签订的以张家承包地为标的物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村民小组应当将本属于张家承包的承包地返还张家。
分析:《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张家将土地弃耕的行为固然有错,但张家弃耕的时间并未满上述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因此村民小组不能将张家的承包土地作为非承包地高价发包给别的村民代耕,更不能将张家的承包土地“分配”给他人。因此,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应归还张家承包的土地。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事关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的大局,土地承包人应依法管理好、使用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张家的行为也有所不妥,如果确实无能力耕种,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土地流转方式交予他人耕种,避免耕地撂荒。
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