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婚约解除,彩礼可以退吗

  •   编者按:在农村,经常会因订婚的彩礼而产生纠纷。大多纠纷经基层组织的调解和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但也有一些当事人,因调解不成,而起诉到法院。这期,我们刊登一位法官对一个彩礼案例的分析文章,或许对农民朋友有所帮助。
      淳安县的女青年王某与男青年李某经媒人介绍,按当地风俗订了婚。订亲时,李某及家人通过媒人给付女方大、小见面礼现金5.8万元,另购买烟酒等礼品价值3000元。在两人订亲的两年期间,男方家庭又陆续给付王某过年走亲戚时的“压岁钱”2000元,王某的哥哥结婚,李某家又送了礼金1000元。2011年11月,双方商定婚期时,王家要求李家在县城购买房子,或者让李家先给付购房押金2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经多方调解,双方互不让步,李某一气之下要求解除婚约并返还财物,但女方认为不是自己提出的退婚,精神上受到了打击,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李某和父亲遂将王某母女告上法庭,经法院多次调解,女方拒不同意返还。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令二被告返还所收受的现金彩礼5.8元。
    【解析一】 农村风俗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发生彩礼纠纷后,按民间传统风俗,属于男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男方一般不要求退还彩礼,而属于女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女方则全额返还彩礼,这种返还规则在农民群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但这种规则与法律是相冲突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彩礼返还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理论上讲,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女方所收的彩礼都应在返还之列。法律上并没有谁先提出退婚,谁就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规定。现实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女方的精神损失方面,许多人要求“青春损失费”,但大都因为缺少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当然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解析二】 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司法实践中,谁应成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其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女方个人支配。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作全面的理解。事实上,给付彩礼问题,也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虽然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已经成年,但往往都是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对外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的给付和家庭成员的共同支配。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接受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解析三】 关于彩礼的界定
      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经中间人(媒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那么是不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一概均视为彩礼?如果不是,哪些应当作为彩礼?哪些不应当作为彩礼?其实,彩礼仅指基于婚约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对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现金,也包括贵重实物。
      实践中,现金彩礼一般比较容易理解,一般都由介绍人转交女方家庭,数额多少不等,由于见证人比较多,当事人也较容易举证。但实物彩礼就存在着认定上的困难。比如一部手机,一只手表,是属于彩礼?还是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这就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谨慎认定。双方订立婚约后,按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物品,其数额或价值应当符合当地的一般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数额,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如果给付的是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以及价值较小的用作纪念的物品,包括请客招待的物品,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彩礼。
      实践中,也有当事人提到“压岁钱”之类的问题,系订亲之后,男女双方互走亲戚时,双方父母按传统习俗给予晚辈的礼金。虽然该项礼金的给付发生在订婚期间,但双方互有给付,一般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再有就是为对方家庭或亲属红白喜事所支付的钱物,这些支出虽然也是由于双方订亲之后才引起,但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这种人情花费和支出,也不宜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程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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