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浙江林业

当磐安县大盘镇政府把600亩山林流转给业主,业主也已投入上百万元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山林所在附近村及农户突然拿出了20多本林权证,认为山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他们。事实的真相到底如何,国有资产、业主的利益、村民的利益又该如何平衡——

一起林权纷争背后的利益纠葛

  上月30日,磐安县大盘镇破田林场一个山冈上,徐木福指着郁郁葱葱的山林说:“我们已联系好买家,找好雇工,等县林业局的批文一下达,就可以采伐了。”徐木福的语气带着笃定和踏实,而此前的半年多里,他一直担心投资打水漂。
  破田林场距磐安县城25公里,海拔700米左右,周边与大盘镇石英坑、北桥、岭下等村相邻。徐木福是眼前这片林场的“主人”之一。
山林权属问题横生
  2010年12月,大盘镇政府对破田林场的600亩山林进行林权流转公开招投标,最终由徐木福、谢金堂等人组成的团队以320万元的价格中标。
  取得山林的经营权后,徐木福一行人准备大干一场:“我们打算采伐掉一些树木后,建立生态油茶基地,同时在油茶树下套种白术等中药材,以短养长。”
  但是,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打乱了他们的计划。
  2011年9月,徐木福和工人们正在平整林场的荒地,一群不速之客来到山上,要求他们立即停工。他们自称是大盘镇石英坑村村民,说这里不少山林属于他们,流转未经他们同意,必须停止任何开发行为。
  石英坑村原本位于破田林场附近一个山坳里,三四年前下山移民到大盘镇镇区。他们的阻挠让徐木福毫无心理准备:“我们的经营权是经过公开招投标从镇政府流转过来的,我们一直认为林场的所有权归属政府,合同也是和镇政府签订的。”
  徐木福明白:和村民矛盾激化,无疑有无尽的麻烦。他们决定,一边暂停对林地的开发和种植,一边向镇政府反映情况。
  接到投资方的报告后,大盘镇政府的第一反应:村民一定搞错了。大盘镇施副镇长说,首先,破田林场一直是镇办林场,林地所有权、经营权不可能属于村民。其次,2010年7月林权流转招投标之前,镇里曾组织相关村干部踏勘过林场的相关地理情况,时任石英坑村党支部书记厉秀成、村委会主任孔树金等都在勘界资料上签了字,确认流转范围内的林地为国有。镇政府还就破田林场经营权的流转在石英坑等村贴出过告示,也没有村民提出过异议。
  为此,镇政府决定到村里调查。调查结果让镇政府大吃一惊:只有40余户村民的石英坑村,却有20多户齐刷刷地亮出了林权证,村里还提供了5份林权证证明,这些林权证上都盖有县政府的大红印章,是真实的证件无疑。
历史旧账颇为棘手
  石英坑村村干部谭爱女说,村民之所以阻挠林场开发,是觉得林场流转对他们不公平。“石英坑村以前就在破田林场边,山上很多树都是村民们种下的,现在树木成材可以采伐了,经济效益却都归了业主。而且,村里有20多户拥有林权证,林权流转未经村民同意,流转款村民也分文未得。”
  为何没在林场流转公开招投标前提出异议?谭爱女说,石英坑村下山移民后,由于山高路远,村民们很少去关心。后来有村民到山上祭祖,才知道山林被开发了。
  对于镇政府的调解,村民也不接受。他们认为,林场流转款归镇政府所有,政府自然会偏袒投资方的利益。
  一方面是村民手上握着20多本盖有政府公章的林权证,而且村民对镇政府有意见,不愿接受调解,需要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进行协调;另一方面是业主方除了支付200多万元的流转款,又投入上百万元建设了生产用房、生产道路。大盘镇党委、政府感觉到事态比较严重,迅速向县林业局报告。
  磐安县山林办副主任王孝民说,作为磐安林权流转最成功的范例却引起了纠纷,磐安县林业局领导要求既要保护国有资产,也要保护农户利益,指示山林办迅速、稳妥处理。
  此时的关键问题是,镇政府认为破田林场是国有林场,村民认为他们对林场的大部分山林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双方僵持中,只有其中一方拿出充足的证据,才能达成妥协。
  王孝民先后查阅了林业局档案室的资料,到县档案局查找当年的土地证、林权证,到县财政局找国有资产的档案材料,并核实相关农户拥有山林权益的证明、时间。
  通过走访调查,整个纠纷的脉络逐渐清晰——1981年林业“三定”时,破田林场作为无证山下放到大盘公社,由大盘公社经营管理;1983-1984年划分责任山时,部分村民将国有的破田林场登记成为农户的自留山至今;1984年开始,大盘乡政府将破田林场承包给本镇后塘村孔佛金建立了乡办林场;1990年全县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时,石英坑村登记了5份破田林场的林地所有权证并一直到2006年换发新证时都没变更。“客观地说,石英坑村登记了林地所有权证,村民将国有的山登记为各户自留山,并获得了相关权证,在这一点上当时的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存在疏忽的。”王孝民说。
  相关材料证明,大盘镇破田林场除石英坑村厉某家一块山既有土地证又有林权证外,其余的都是国有资产。
博弈妥协达成和解
  纠纷似乎可以就此作出裁判,但山林办和大盘镇政府还是决定召开调解会,让当事各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王孝民说:“政府下文进行行政裁决,在法理上无可指责,但简单粗暴的做法不一定合情理。首先是村民的利益主张得不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对今后开发埋下隐患。其次,村民以前确实在林场范围进行过植树造林,要求得到适当补偿合情合理。”
  去年11月23日,调解会在大盘镇3楼会议室举行,会议从早上持续到子夜。在磐安县山林办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大盘镇政府干部和石英坑村的两委成员对协议条款进行了反复推敲和斟酌,一方为保护国有资产,一方想保护农户既得利益,双方据理力争。
  当年在大盘镇做过林业工作的老傅已退休10多年,这一次也被请来和村民一起回忆当初的情况。老傅证实,林业“三定”时,该村沿袭土改时山权归属到户,除一部分集体山在1967年划归新建的圆塘林场外,后来的都没变更,破田林场作为无主山归国家所有。20多户农户拥有乡林场所有的林权证,是1983年划分林业责任山时产生的。当时有的农户山多、人口少,而有的农户却人口多、山少,山少的农户在划分责任山时将国有的山林作为自己的山了。办事人员也把关不严,因此才出现这20多本林权证。
  当时针指向次日零时,调解协议终于达成:国有的山林属国有,错登的林权证全部予以作废;部分农户在拥有林权证的“自留山”上造了一部分林木的事实也得到各方认同,给予适当补偿。三方在协议上慎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谭爱女说,对于这样的解决结果,村民和村干部们没有意见,现在她操心的是如何在村里分配补偿款的问题。
  大盘镇党委书记杨龙树说,纠纷之所以得到圆满解决,是兼顾各方利益的结果。首先,现在农民的经济意识、维权意识日益提高,政府必须依法办事,实实在在地维护好农民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其次,业主方的合法利益也必须得到维护,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投资软环境,确保更多投资者在大盘投资兴业,促进经济的发展。最后,国有资产坚决不能流失,这是政府部门必须坚持的底线。
  “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并从中找出最大公约数,这正是这次纠纷留给我们的成功经验,也将是我们林业部门今后处理类似林权纠纷的一个范例。”磐安县林业局分管领导葛华忠说。
吴振荣 陈星高
编后:
  这确实是成功化解林权纠纷的一个范例,它的成功在于:
  始终将农民的利益铭记于胸。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在一开始介入这起林权纠纷案时,就认为“既要保护国有资产,也要保护农户利益。”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一切用事实说话。为了拿到有说服力的证据,磐安县山林办副主任王孝民不仅翻阅了林业局档案室的资料,还跑到县档案局、财政局查找相关材料,终于理清了纠纷的脉络。
  处理纠纷的方式不仅要合法,还要合情。在这起纠纷中,如果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在错误登记林权的林地上造过林这种情况不理不睬,结果可想而知。
  在农村,与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等有关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如果相关部门、人员对待所有土地纠纷都能像上述这起林权纠纷那样,那么农村将更和谐,农民也将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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