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爱美是每个女性的天性,许女士也不例外。许女士通过姐妹介绍,了解到长兴某商铺一美白化妆品使用的效果较好,便在该商铺购买了美白化妆品,价值100元,并且获得店主赠送的免费“试用装”一套。店方告知:先用“试用装”,若皮肤不过敏,再拆产品使用。许女士回到家后,开始试用店铺免费赠送的“试用装”,第二天一早许女士的脸部感觉刺痛,用镜子一照,自己的脸又红又肿,俨然成了“红关公”。她立即与店方取得联系。店方让许女士到小诊所进行治疗,经小诊所治疗两天效果不明显,许女士立即到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半个月后,许女士脸部的过敏症状基本恢复。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无奈之下,许女士向当地消保委投诉。
提醒:当地消保委认为,每个产品对人的适应性不一样,而且每个人存在个体差异性。《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许女士因使用该产品“试用装”出现皮肤过敏,店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店方一次性赔偿许女士人民币2300元,产品作退货处理,两项合计共赔付许女士2400元。
成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