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

深圳拟规定助人行为免责

诬陷救助人将被惩罚

  “路上见到有老人跌倒,你扶还是不扶?”“助人行为是否应该享受免责保护?”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11月28日,该《条例》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首先确立了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根据条例,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条例》也对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根据《条例》,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警方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摘自《合肥日报》 阮晓光/文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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