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公布《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以保障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均可申请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可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教育部门、幼儿园要建立完备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市(县、区)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省财政每年对经济欠发达县及海岛县的入园困难幼儿按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和分担比例给予补助。
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