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镇干部受贿8万元退赃付息照样判刑

  苍南县钱库镇原镇党委书记黄荣科在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担任钱库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先后两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万元。其中一笔5万元的贿款被黄荣科“包装”成了借款。9月15日,经苍南县检察院起诉,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黄荣科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07年8月,当地企业老板黄某想要在钱库镇扩建厂房。为能顺利“拿地”,黄某找到黄荣科,送上5万元,黄荣科收受后用于日常消费。不久,在黄荣科的帮忙下,黄某如愿以偿。
  今年4月,当年的中间人因涉贿被查,黄荣科担心事情败露,就联系黄某退钱。为了让这5万元看起来像是借款,黄荣科还算给黄某8000元利息。
  但是检察机关认为,受贿后退赃付利息,也改变不了其受贿的性质。法院也认定这是受贿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8万元。
  说法:《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本案中黄荣科收受黄某贿赂后,并没有及时退还,而是用于日常生活消费。4年后,因与本案有关的中间人被查处,黄荣科担心事情败露而退赃,改变不了受贿的性质。因为《意见》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受贿后退赃“付利息”,能否改变案件性质,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办案检察官说,一般情况下,受贿后退款就是如数奉还,收多少退多少,只有借贷才算利息。黄荣科正是抓住了这一点,使用了退款付息的“障眼法”。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前提下,这种退赃付息的做法是徒劳之举。
金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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