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联合收割机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形成的联合收割机生产能力(割幅×生产台数)不低于每年500米,拖拉机生产能力(额定功率×生产台数)不低于每年5万千瓦,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发和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近日,工信部发布《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基本要求。《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应具备条件、产品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它明确规定:生产发动机功率为 18.40千瓦-36.68千瓦的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36.68千瓦-88.24千瓦的不低于3000万元;88.24千瓦以上的不低于8000万元。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包括:清洗机或清洗烘干设备,漆前处理及涂装设备,整机装配线联合收割机不低于6车位、拖拉机不低于10车位,检具、工位器具及工装夹具,起重运输、吊运、搬运设备等。企业还应有设计研发机构,有固定场所及办公设备,能够开展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熟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法规,具备产品的试验验证能力。研发机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并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岗位任职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准入条件》提出,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首次将企业信用等级纳入农机行业准入制度的条件之中。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