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日晖
如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平的产权制度上建立富有效率的经营机制,进而使其成为有活力的经济组织,是世界各国合作社共同探索的课题,也是合作社发展的难题,更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机制原指机械和机能的互相作用、过程、功能,重在一个有机体内部各部分的机理即相互关系,泛指一个系统中各元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作为经济组织的经营机制,一般包括责任承担机制(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决策机制(集中决策还是分散决策)、激励机制(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鼓励措施和手段)、发展机制(自身提高和不断发展的功能)、约束机制(对组织及成员行为的约束条件)。
现行合作社经营机制主要有:
(一)合作社法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这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不将合作社作为法人的状况。但由于合作社出资实行章程规定的认购方式,最低出资额没有规定,加上出资方式多样,也不需要验资,往往带来社员认购的出资额少且不到位。实际中,合作社虽号称有多少资产,但资产基本上在社员手中而不是集中到合作社,理事会没有多少可以处置的法人财产权,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缺乏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而难以贷款,合作社普遍存在“低、小、散”的状况。因此,合作社的法人虽已形成,但法人财产权数量往往偏少。
(二)成员选择制。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这种社员的开放性可从根本上保证合作社的效率。但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要占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5%,这种限制组织和非农民参加的规定,虽保证了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但因我国农村人才本来就少,从事农业的人才更少,导致社员整体素质较差,合作社缺乏企业家人才。实际中,合作社存在信息来源渠道窄,对相关政策和产业发展要求了解少,决策凭经验为主。(三)民主决策制。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大会,150人以上才可设立代表会议。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不超过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该规定虽保证了全体成员在决策中的主体地位,但由于参与民主管理和决策的人数众多,往往会出现议而不决或难以形成有影响力的决策。实际中,合作社普遍没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也没有内部核算制度,片面地讲服务不讲约束,理事会成员基本不领工资,不同程度地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社员对合作社的组织认同感低,削弱了合作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四)利润分配制。根据规定,合作社盈余60%以上先按交易量(额)进行分配,余下部分按成员出资额加公积金份额进行分配。这虽体现了以劳动合作为主,但也排斥了一部分作出贡献但交易量少的骨干成员(如从事营销)的经济利益,影响其较长时期从事合作社的精力,也使合作社内部融资难度加大。(五)积累制。按规定,合作社要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要量化到社员帐户,如社员退社,合作社不但要退回个人的出资额,还要退还个人的公积金份额,并且对公积金提取比例也没作规定,这可能带来合作社重分配轻积累,影响服务能力壮大和进一步发展,并且在退还公积金的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实际中,合作社服务设施缺乏,产权单一,不敢对外投资。(六)年检免检制。目前没有规定要对合作社经营情况进行年检,也就是说合作社一经成立,除自己要求解散外,将一直存在下去。年检可给合作社一个外部压力,使其进一步搞好依法经营。实行年检免检,使合作社少了一个外部压力,可能导致一部分已失去经营能力的合作社依然存在,给管理增加难度。
作者单位:省农业厅经营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