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王某因另建了新房,为耕作方便,遂与本村村民钟某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彼此将各自的一亩承包田互相调换耕作,但未到村委会备案。前不久,因修建高速公路征地,钟某见有利可图,以双方未到村委会登记备案为由,要求王某归还责任田。那么,钟某是否可以反悔?
分析:尽管王某与钟某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也未登记备案,但口头约定有效,钟某无权反悔。
一方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换承包土地为法律所允许。《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其中并没有说明互换必须要有书面协议,故你们调换责任田耕作,虽只是口头约定,但事实上已经互换,并一直实际履行,足以证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另一方面,钟某无权以未登记备案为由抗辩协议的效力。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没有登记备案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从程序上应当事先告知村委会,但并不影响你与钟某口头协议的效力。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