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桥梁和码头的补偿工程有哪些做法,如何操作?
《涉河桥梁规定》和《涉河码头规定》分别对涉河桥梁和码头的补偿工程做了介绍,补偿工程一般采取加高加固、切滩、退堤等,但由于河流两岸往往人口密集、岸线利用度高,切滩和退堤在多数情况下不切实际,因而多采用堤防加固加高的方法。
由于浙江省绝大多数河道已建有标准堤塘,堤防加固加高可考虑在下一轮建设中进行,或者维护整修时一并考虑。在此之前,壅水高度应控制在安全加高值的一定幅度内,江堤等级越高,应相应的增加壅水高度。
什么是占补平衡?有哪几种补偿类型?
占补平衡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采取“谁占用,谁补偿”、“占用多少、补偿多少”的方法,以保持水面率,维护水域功能。其补偿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①实物型的水域占补平衡
即建设项目占用多少水域,就需要自行兴建替代水域工程补偿多少水域水面,保持区域水面率的总量平衡,保证不减弱区域水域功能。
②货币方式的占补平衡
即在建设单位或个人确实无力兴建替代工程的情况下,基于水域的功能、水域占用的损失、水域补充的代价可以货币化的性质,允许占用者以货币形式补偿其占用的水域,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建设水域功能替代工程,然后实现占补平衡。
小贴士
实施实物型的占补平衡是第一选择
李四在A地区的建设项目占用了水域,是否可以等建设项目完成后在B地区采取替代补救措施?
《办法》规定,水域占补平衡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①就近补偿为主、异地补偿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在A地区占用了水域,首先必须要考虑的是在当地实现面积及功能等的占补平衡,其次才能考虑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水域的占补平衡。
②确保基本水面率的原则在A地区的现行水面率低于规划所确定的基本水面率时,不能在B地区实施占补平衡。
③先补后占或同时进行的原则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先行或者同步进行建设替代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综合上述几个原则,李四的项目占用A地区的水域后,必须首先考虑在A地区实行占补平衡,而且占补平衡工作需要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或同时进行。
小贴士
其他区域的水域率再高,也无法解决本区域的问题。
是不是交了钱就可以占用水域?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缴纳的依据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但依据《办法》确定的占补平衡补偿原则,实物型的占补平衡是第一选择。货币形式的补偿只有在确实无法实施实物型的占补平衡的前提下才考虑,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
事实上,《标准》制定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低于实际被占用的水域的价值,通过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是不能完全补偿被占用的水域达到占补平衡的。因此各地在审批中要严格把关,防止在审批中出现不首先考虑实施实物型的占补平衡,以收费来代替水域的占补平衡的情况。
张三的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水域,审批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的审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项目业主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②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占用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及其费用等。
③临时占用的期限为2年,期满必须恢复水域原状。如果期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1年。
④临时占用水域的收费按天计算。
如何界定临时占用水域?
①判断其用途。
②判断其占用水域部分的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情况(确保安全)。
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只要是临时的,必须控制其期限,期满必须恢复水域原状。
哪几类水域的占用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下列建设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
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
上述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市直管河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哪些项目占用水域是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的?
下列建设项目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
①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②跨径3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3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或其它大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省级河道;
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上述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市直管河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哪些项目占用水域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许可:
①建设项目占用市直管水域;
②建设项目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③建设项目占用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水域;
④跨径3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3000吨级以下的码头或其它中小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省级河道。
⑤其中涉及占用2、3、4项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⑥建设项目占用上述一、二、三项规定以外水域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⑦临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市直管的水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哪些水域?
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钱塘江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职责,负责钱塘江部分河段的河道管理工作:
①省直管江堤、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②一级河段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审批;
③萧山市闻家堰小砾山与杭州市西湖区袁浦东江嘴连线以下的一级河段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的有关河道管理工作;
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钱塘江河道其他管理职责。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的时限是多久?
《办法》明确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初审时限为20日;审批时限也是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并需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项目的事后监督管理有哪些新举措?
涉河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确保行洪安全,加强水域保护,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省水利厅已审批项目批文中对建设项目的占用水域的范围、面积及涉河的控制性指标(如桥梁的梁底标高、桥跨,码头跨、穿堤防的高程、宽度)等均有具体数据控制的情况,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事后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在涉河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中积极探索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测量等,附相应图纸及照片、测量及检测的报告,有意见及时向业主反馈,使事后监督更加落到实处。
《办法》施行5年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了哪些成就?
《办法》施行5年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主动服务、创新方法、高效审批,积极做好占用水域审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批和监管工作,共完成审批项目80多项,这些项目涉及铁路、公路、航运、机场、能源、电力、城市开发区等,共计涉及占用水域55万平方米,多数项目通过就近就地实行了实物型占补平衡,有效保护了水域。
国外水域管理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
水域管理是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国外的水域管理已不局限在一条河流、一片湖泊等的治理,而是将水体、堤岸、滩地、湿地、植被、生物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管理,恢复这些自然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最终实现水域生态恢复、洪泛控制、水质自净、生物繁衍和人类休闲娱乐的综合目的。发达国家的经验给我国的水域管理经验以很多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