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的农民张某,去年12月,他花了900元从当地种子经营部业主赵某处购买芹菜种子13罐,根据该产品说明及赵某承诺,芹菜种子发芽周期为15至20天,成熟期为75天。
张某于12月20日,将11罐种子种到其承包的蔬菜温室大棚中,经护理,芹菜种子直到今年2月26日才发出嫩芽,发芽周期超过2个月,且发芽率很低,达不到产品标明的标准。
张某将剩余的种子送去检测,结果为芹菜种子发芽率仅为52%,远远低于产品标明标准。张某以赵某出售芹菜种子不合格,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赵某和种子生产商赔偿15万元。
赵某辩称,张某蔬菜大棚中混合种植两种菜,下面种的是芹菜,上面种的是油菜,油菜发芽快,挡住阳光,阻碍了芹菜发芽生长,赵某认为大棚出苗不好,是张某种植技术有问题。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张某提供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报告,被告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与此同时,对于张某主张的闲置空地租金等其他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法院终审判决赵某赔偿张某1万余元,种子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厂家,在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保全,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农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生产销售合格的农产品,如果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也应当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及时化解,以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
肖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