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在村里土地上挖泥涉嫌盗窃

  自以为是村里的田地,挖点泥土没关系,不料却触犯了刑法。近日,湖州吴兴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挖土的孟某等3人提起了公诉。
  孟某等3人均是湖州市滨湖街道横塘桥村村民。去年12月下旬,孟某等3人在滨湖大道附近看到有人在挖泥,于是就合计也去找块田地挖泥出卖。此后,3人在村后面找到一块菜地,决定由姚某联系菜地主人,其他两人联系车辆和买主。
  一切联系妥当后,去年12月29日晚上,孟某等3人就开始雇人挖泥土,然后以每立方12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连续两天晚上共挖得泥土870立方,价值5220元。
  案发后,3人交代:他们不知道不能随便在土地上挖泥的,没想到后果如此严重。
  说法: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上可移动的部分。泥土作为土地这种不动产的组成部分,是可以从土地中分离出来的,具有可移动性,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动产。本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盗窃泥土的地点位于湖州市滨湖街道横塘桥村,根据相关文件证实,该地块已被国家征用,国家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事实上,土地性质并不影响3人涉嫌构成的罪名。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无论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国家所有的土地,都不归公民个人所有,均属于盗窃罪中的“他人所有”。因此,3名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胡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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