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单英杰 本报记者 葛勇进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耕地质量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近日,记者就如何正确理解《办法》内容,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采访了省农业厅副厅长陈利江。
记者:实施耕地质量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陈利江: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耕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耕地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还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更关系到我省的粮食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耕地质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七山一水二分田”的省情决定了耕地后备资源十分匮乏,耕地保护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强化各级政府在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对加强我省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办法》的实施意义重大,那么能不能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陈利江:2006年以来,我厅一直在努力探索、研究耕地质量管理立法工作,积极做好前期立法调研准备工作。2007年,向省政府申报了《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立法项目,并被列为2008年省政府规章二类项目,2009年被列为省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办法》被列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后,我厅专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收集相关立法资料,着手开展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考察了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吸收了湖南、天津、辽宁等省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分赴杭州、嘉兴、金华、衢州等市召开立法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有关部门、乡镇、村干部、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注重总结近年来我省基本农田特别是标准农田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2009年上半年,我厅起草上报《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草案)》。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征求了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协调会,并通过省政府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认真修改,并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0年,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请您谈一下实施耕地质量管理都包括哪些内容?
陈利江:《办法》是在总结我省多年来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规范要求,细化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充分体现了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浙江特色,前段时间农业部全文转发了我省的《办法》,供全国各省(区、市)学习借鉴。
实施耕地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明确了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在耕地质量管理中负有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耕地质量管理责任;农业、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以及耕地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耕地使用主体,
应当承担相
应的耕地保护
义务。
其次,强化对耕地质量的监测。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摸清家底,是做好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前提。《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分等定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监测。
第三,把防止耕地污染作为耕地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重金属等污染物对耕地造成的污染,是目前耕地质量保护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办法》有三条专门规定了耕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要合理安全地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有害有毒物质,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同时要求发生耕地污染事故时,要及时处理;对已经受到污染的耕地,要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四,设定耕地质量评定制度。对耕地质量进行评定,是耕地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办法》明确,补充耕地和耕地建设项目中的耕地质量状况都要进行质量评定。耕地质量评定由省或者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而建立了农业部门通过耕地质量评定全面参与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实行严格的“先补后占、占补平衡”质量管理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是严格耕地保护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补充划入与征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耕地;并规定补充耕地质量没有达到征占用耕地质量等级的,县级政府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制定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办法》还对涉及到标准农田占用的做了特别规定,要求补充划入的标准农田原则上应为一等田。
第六,完善了耕地质量建设的投入机制。《办法》规定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资金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等农业生产者开展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予以资金支持等等。《办法》还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实行优良耕作层剥离,并将所需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记者:当前实施耕地质量管理面临的任务有哪些?
陈利江:为贯彻实施好《办法》,农业部门将着力从以下三方面抓好工作:
一是全力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市、县三级同步推进,采取上下互动形式,精心策划宣传内容,多渠道、多视角、多层面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
二是全面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要切实增强历史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强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的理念,迅速组织部署,依据《办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贯彻措施,依法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供耕地质量管理实施的组织保障;按照《办法》明确的任务,积极开展耕地质量状况调查和评价,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着力构建耕地质量管理技术体系;根据《办法》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深化探索实践,强化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着力完善耕地质量长效管理机制。当前,要扎实做好标准农田占补管理,组织实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全面参与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深入开展“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把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实抓好。
三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耕地质量管理工作事关全省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涉及面广,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加快县域耕地地力评价系统建设步伐,构建占补平衡耕地数量与质量管理数据互通、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共同责任机制和共同监管机制,形成合力,确保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全面开创我省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新局面。
相关链接:
为提高耕地质量,鼓励农民多施有机肥,去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对应用本省生产并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的商品有机肥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省财政对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工作做得好、当地补贴资金落实的县(市、区),按经济欠发达地区200元/吨、其他地区15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