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分家协议虽有约定赡养义务还得承担

  金华市金东区陈美凤来信咨询:我有两个儿子,都已结婚成家。2009年8月,在村干部的主持下,我们全家达成了《分家协议》:长子负责赡养我老伴,次子负责赡养我。去年11月份,我老伴儿因病去世,丧事由大儿子操办。老伴儿离世不久,我中风,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1万余元。因为次子夫妻俩下岗,负担不起我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我要求长子承担一部分费用。不料,长子以《分家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费用。请问,《分家协议》有效吗,我该怎么办?
  《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你们达成的“分包”赡养协议,违背了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有共同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分家协议》无效,“分包”赡养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同时,从道德层面和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看,这种做法也不可取。
  综上,你俩儿子理应共同负担你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共同履行对你的赡养义务。因此,你可以找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以诉诸法院解决。 (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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