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金茹)记者日前从省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渔港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省对原有标准渔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
据悉,省财政设立的标准渔港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省标准渔港规划近期目标的新立项建设的标准渔港,补助范围为防波堤、护岸、码头和包括港池航道疏浚、道路、系泊、消防、监控、通讯、导航、测报及监管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新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标准渔港建设“分级承担、分类补助”原则。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中心渔港)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投入60%,省级以上补助40%(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投入30%,省级以上补助70%);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投入70%,省级以上补助30%(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投入40%,省级以上补助60%);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项目,由省财政按25%的比例“以奖代补”(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省级以上补助40%)。
据悉,已审定的一、二类渔港建设项目,可预拨省补助金额的90%;未经审核的项目,最多可预拨计划补助金额的75%。
三类渔港建设项目的省补助资金,要在工程建设完工并经审核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三类渔港建设项目,列入省补助资金计划后一次性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