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

宫颈癌患者意外怀孕“不得已”生二胎面临罚款

  身患宫颈癌的上海女工王俪意外怀孕,医生告知若引产会导致生命危险。王俪“被迫”产下第二胎后,将面临巨额计生处罚。
  引产风险大,
  不引产或将遭处罚
  周剑峰、王俪夫妇都是湖北人。2000年作为引进人才到上海嘉定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2001年8月两人结婚,后均入户上海,2005年生下一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然而,这样的幸福生活在2009年7月被打破了。28岁的王俪被查出患宫颈癌。王俪分别于当年9月21日和10月26日在上海第一妇婴保健医院动了手术。
  当年12月17日,王俪手术复查时被查出已怀孕63天。这个新生命的意外来临给她带来了精神上的安慰,也削弱了她对病魔的恐慌。王俪决定作一次孕检,因担心被计生人员发现,她借用了妹妹的名字。1月20日,孕检显示,胎儿正常。
  经过再三考虑,两天后,王俪夫妇来到上海市第一妇保医院,挂了专家门诊。这名专家医生在病历上写道:“患者咨询引产风险,告知因宫颈二次锥切,疤痕形成,引产时可能因宫颈无法扩张致引产失败,严重时可引起子宫破裂危及生命。”
  夫妇俩决定不再折腾,安安稳稳把孩子生下来。
计生委不同意产下二胎
  两个月后,王俪家所在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找上门,指责王欺骗居委会,用其妹妹名义建孕检册,并表示,孩子生下来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7月2日,王俪夫妇将再生育子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递交给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他们的理由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我们的理解是,条例不可能把所有特殊二胎的情况都列出来,但也预留了一个通道,来弥补法规的真空地带。”在王俪夫妇看来,王俪的情况就是特殊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身患宫颈癌的王俪被医生认定如施行引产手术可能会危及生命,应该首先保证的是王的生命。
  7月16日,嘉定区计生委对王俪夫妇发出了《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但此时王俪已快生产,生下孩子已不是区计生委能改变的事实。
  之后,王俪夫妇向上海市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7月21日,王俪剖腹产下第二个儿子,儿子健康。
  10月28日,上海市计生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嘉定区计生委的决定。上海市计生委认为,王俪夫妇提出的再生育理由不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到目前为止,上海市尚未出台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的规定,故无法认定重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特殊情况。
  王俪夫妇向法院起诉嘉定区计生委,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重新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决定。11月8日,嘉定区法院受理此案。
“生命权至高无上”
  王俪事件被网传后,引起法律界人士关注,被称为是“生命权和计划生育的较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袁裕来指出,上海市计生委以上海市政府未出台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的规定,因此无法认定重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特殊情况的理由是无法成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而医生在病历上写得很清楚,引产会危及生命。因此,为了保证当事人生命安全,不得实施避孕节育手续,当然也就是说,嘉定区计生委应该同意当事人生育。”
  袁裕来认为,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政策、制度都不能凌驾于人的生命权之上。在袁看来,上海市政府固然“未出台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的规定”,但是,上位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无需下位法再作出规定,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上海市政府“未出台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的规定”,不管是基于主观还是客观原因,不利的后果都不应该让当事人来承担。
  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认为,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前提及确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因此,作为法治前提的良法,必然要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这亦是政府的执法目的。
“我只能打官司一搏了”
  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如果官司败诉,王俪夫妇将可能面临30万元的罚款。同时周剑峰将会被他工作了10年的公司除名。“我们公司是市文明单位,计生委说了,我若不除名,文明单位会一票否决,公司领导找我谈过话,如果我官司败诉,公司只能除名。”周剑峰痛苦地说。
  周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周是一名中层骨干。周说他能理解公司,但如果最终被罚款30万和丢了饭碗,家里如何供养每月的房贷和两个孩子。“居委会主任告诫我,不要鸡蛋碰石头。”望着身患癌症的妻子,愁眉苦脸的周吐出一句话:“我只能打官司一搏了。”
(摘自《法制周报》 孔令泉/文 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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