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为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开辟了新途径。
据介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他们应具有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规程》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规程》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同时,《规程》把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并制定了具体的监督步骤,明确了“收集民意——调查分析——监督落实——通报反馈”的监督程序。为确保监督到位,《规程》还要求建立工作例会、学习培训、工作报告、考评、工作台账、申诉救济和保障等七项制度。 (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