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农机化

农机产品推广鉴定有新规

  编者按:日前,农业部发布公告,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农机推广鉴定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农机产品在申请推广鉴定中又要注意哪些问题,现简要介绍如下。
申请鉴定产品销量上有要求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区、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销售区域和累计销售量等要求由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时,要提交这些材料
  在申请产品推广鉴定时,申请者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包括: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
  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农机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申请过程中,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出现这些情况,产品不予鉴定
  根据规定,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要通过推广鉴定,8项内容都要合格
  依据部级和省级推广鉴定大纲,农机产品在推广鉴定中应包含以下8项内容: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试验、适用性评价、使用说明书审查、三包凭证审查、生产条件审查、用户调查等。要通过推广鉴定,这8项内容都要合格。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相应农机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产品有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所属农机主管部门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规定予以公告。
产品不符合要求,推广鉴定证书要撤销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按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仍需接受监督
  根据规定,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检查,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等。农机鉴定机构还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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