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家和李家是邻居。去年2月,两家为张家砌围墙一事发生纠纷。
同年6月20日,一直觉得很憋气的张老汉提着粪桶来到李家,将粪便泼洒在他家里。今年1月,李某状告张老汉,要求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多元。
日前,经过法官调解,双方都认识到邻里之情的可贵,李某撤回了起诉。
说法: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其次,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侮辱法人、其他团体、组织或者场所,不构成侮辱罪。最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老汉因琐事而在李某家中泼洒粪便,虽违背社会公德,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其并未公然贬低和损害自诉人人格,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张老汉的行为尚不构成侮辱罪。 (慈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