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5岁的老李是龙游某卫生院的退休职工,去年4月,朋友蒋某告诉老李,自己在做塑料生意,希望老李出资入伙。老李便同意了。同年6月,老李向蒋某汇入12万元。两个月后,老李发现蒋某并未从事生意,便要求蒋某还款。但蒋某仅出具了一份12万元的领条给老李。
老李于去年12月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蒋某答辩说,自己并未向老李借过钱;自己与老李是合伙关系,从老李处领取的12万元合伙款已用于合伙生意的。
近日,法院判决,蒋某分四期偿还老李12万元,老李放弃利息请求。
析案:领条和借条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效果上差异却很大。借条代表的是借贷合同,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领条并不必然构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本案中,由于蒋某在庭审中承认向李某借款12万元,使“领条”具备了“借条”的性质,法院因此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效。如果庭审中蒋某否认借款事实,那么老李提供的两份证据效力尚不足以让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老李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这个案件多少也给大家有个借鉴作用。
(王蓓 马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