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4版:农机化

下月起实行新规定

  编者按:
  日前,农业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3家单位,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1998年3月12日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同时废止。现将新《规定》部分
  内容摘编如下:
生产者需建立维修网点
  新《规定》指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销售制度更完善
  根据新《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内容。交付农机产品时,销售者应与购机者当面交验、试机,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等。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维修服务需严格按合同执行
  为确保用户购买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及时保质维修,新《规定》指出,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还应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等在内的修理记录,并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并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
产品三包期限更明确
  对农机产品三包内容及期限,新《规定》指出,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规定的时间。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修理更换退货规定更细致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处进行免费修理。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若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送修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
  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的,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
链接: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三包有效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3.主要部件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三、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四、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3.主要部件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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