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省在《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中,提出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签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此后,全省各地扶持政策不断出台,大学生去农村就业创业的热情被逐渐点燃。现摘登部分市、县(市)的相关政策。
嘉兴市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1.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就业,对创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定创业资金补助;
2.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并履行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3.对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金华市
《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自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根据当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必要的资助,或以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市区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合伙经营的,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按期还款的,可申请享受50%的政府贴息(展期不贴息);
3.市区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兴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湖州市
《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1.向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发放《自主创业优待证》,凭证可以享受相关创业优惠。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一次;
2.凡大学生直接承包土地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承包面积在50亩以上,承包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每年每亩土地200元的土地流转租金补助,连补3年,并提供产业发展所需的贷款贴息。对于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包括兴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且未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费。对于登记失业、具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助。
宁波市
《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对符合扶持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功能区服务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聘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聘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专职农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市、县(市、区)财政给予1名聘用人员基本报酬补助。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超过扶持基本条件50%、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功能区服务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市、县(市、区)财政给予2名聘用人员基本报酬补助;
2.对全日制院校毕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宁波市户籍人员,自主创业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享受上述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聘用人员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
台州市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1.鼓励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共同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农业创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2.5万元补助资金。
丽水市
《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对毕业2年以内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上述贷款的,给予50%贴息;
2.积极盘活和充分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保障。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
3.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创业者一定的创业资金补助。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绍兴市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并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1名市财政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自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3.市区新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市区户籍未就业历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种植养殖业资金补助。资助标准为:个人大田种养规模3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生猪养殖500头以上、家禽养殖1万只以上或从事其他种植养殖业达到相应规模的,给予每年3万到5万元的补助资金。
温岭市
《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意见》
1.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对粮食种植大户招纳养殖专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粮食种植面积200亩可以配1名毕业生的标准,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补助;或直接从事农业创业且达到一定规模,给予每人每年2万-2.5万元补助,以上两项补助年限为3年;
2.本市生源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凡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对象,核定后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的补贴。
磐安县
《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对创办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建立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和种植、养殖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经农业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外,视情再给予1万-2万元的创业补助;
2.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费用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与技能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
桐庐县
《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1.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和贴息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待遇享受,并给予1800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贴;
2.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对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成功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备案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海宁市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扶持暂行办法》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农林类专业为中专学历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在本市范围内经工商登记组建农业生产企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本市籍创业者(法人代表)或市级以上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聘用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专职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合同期5年以上,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每个专业合作社最多2人)及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常年种植粮油等作物、种植水果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面积25亩以上、大棚等设施栽培面积10亩以上,或从事具有引领作用的生态畜禽养殖业、承包鱼塘从事特种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其中养殖生态鳖面积20亩以上),均可享受每年2万元的补助。
安吉县
《十项扶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政策》
1.对大学生“村官”从事个体经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创业初期,实行青年创业彩虹“助创”卡免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创业初现成效后,实行青年创业彩虹“助飞”卡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
2.设立创业扶持和项目补助专项资金,创业项目启动后,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给予每个项目0.5万-2万元的资金补助;受让连片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凡当年新增经营规模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每亩补助50元;从事农业种(养)业和林业,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并达到种养大户标准,经营期满5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从事现代农业投资,项目总投资控制在35万以下且当年内实施完成,按照单体直接投入的30%比例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