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一直有矛盾。去年11月20日中午,王某为出气,将李某拴在村口大树下两头牛了放走,两头牛价值7000元。前不久,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王某放跑李某的耕牛,放跑的耕牛价值虽然较大,但王某目的为“出恶气”,并非为非法占有。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与故意损坏财物罪有明显界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即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但两者仍有本质区别。从客体上说,前者侵害的是生产经营秩序,而后者则是财物所有权。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从本案来看,该耕牛是李某耕地正常使用的耕畜,王某私自放跑李某耕牛,致使牛主人李某不能正常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侵害了李某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