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产经

从今年开始,水产品出口欧盟需有《合法捕捞证明》

出口企业怎样跨过新“门槛”

  ■见习记者 程益新
【新闻背景】
  从2010年1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大部分海洋捕捞产品须实行合法性认证。这是欧洲理事会2008年9月29日通过的相关条例的要求之一。
  据条例规定,今年进入欧盟的大部分海洋捕捞产品除须出具原产地证明、卫生证书外,还需附加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只有观赏鱼等少数产品不受此限制。
  进入新年,正当一些水产品出口企业因为欧盟设置的新“门槛”而感到困扰时,温州市海美鲜集团有限公司2.2吨海鳌虾产品,在欧盟顺利通关。原来,该公司在1月25日获得了国家农业部渔业局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这也是全国首份《合法捕捞证明》。有了这份证明,相当于该企业获得了向欧盟出口相关水产品的“通行证”。
获得《合法捕捞证明》,
  到底难不难?
  温州市海美鲜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出口水产品3500吨左右,其中80%销往欧盟。“要说不担心是不可能的。”公司总经理助理黄包隆告诉记者,今年欧盟实行新规定,对公司出口业务多少会有一定影响,但他们很早就建立了完善的追溯、认证体系。在原料收购上,主要以本市水产品为主,收购程序完全符合规范,投售渔船“三证”齐全。黄包隆自信地说,只要质量过硬,规范操作,肯定能闯过欧盟这道“槛”。
  相对而言,一些小型出口企业和贸易型企业想获得《合法捕捞证明》却有点费劲。小规模渔业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等限制以及管理相对滞后,即使属于合法的渔业生产,要达到欧盟规定要求仍有困难。同时,近年来,随着近海渔业资源的减少,来料加工贸易逐渐成为水产企业重要的贸易出口方式之一,但不少水产加工企业无法向进口国索取到欧盟认可的捕捞证明。
  应对新规定,渔产品原料质量管理是关键
  据省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员介绍,欧盟是全球主要渔业产地之一,也是全球重要的水产品贸易市场,同时也是我省水产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目前,全省共有30余家水产品加工企业获得对欧出口注册资格。温州、台州和舟山是我省的水产品出口大市。记者了解到,目前温州市共有4家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对欧盟出口注册资格,去年共向欧盟出口水产品253批、4506.33吨,货值达1443.09万美元;台州市在去年1—11月,已有4481吨,约1713万美元的水产品出口欧盟;舟山市每年出口欧盟1.5万吨水产品,创汇1.5亿美元。我省出口欧盟的水产品主要包括鱼类、虾类、金枪鱼肉类、鱿鱼加工制品等。“欧盟出台渔业新法规令人忧虑,贸易成本的增加将不可避免。”有关人士说,该条例不仅波及海洋渔业捕捞业,其潜在影响还将延伸至水产品加工贸易,甚至养殖饲料、食品安全检测和渔业管理等,而对于一些正寻求在欧盟有所突破的渔产品出口商来说,今后出口之路将更加艰难。“虽然新条例的实质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对我省水产加工企业和捕捞、养殖等相关企业来说,也是一次自我完善的契机。”省检验检疫局有关专家说,水产品出口企业今后必须完善渔产品原料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并扩大产品质量监控项目的范围,建立健全产品监控体系,加强渔产品养殖和生产加工规范化管理;完善水产品追溯体系,实施原料鱼供应商跟踪溯源管理,建立捕捞水产品证明和文件检查制度,确保水产品来源合法;相关政府部门应设立渔业登记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管理部门进行捕捞作业监督,并对捕捞水产进行合法认证,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链接】 2010年1月1日起,欧盟关于海洋渔业捕捞的新法规“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正式生效。新法规强化了口岸检查制度,对进入欧盟的渔获物进行溯源、认证,并增加检查内容。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港口检查措施。进港的非欧盟国船只需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检查,进港前3天通知欧盟会员国港口检查机关,并申报所装载的水产品数量、品种、捕捞日期和捕捞地点及捕捞工具。第二,进出口水产品溯源认证措施。除淡水鱼、观赏鱼和部分养殖品种外,出口欧盟水产品都要接受合法性检查,出口方应提交原料鱼供应者出具的、经原料鱼供应国认可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第三,建立不合作国家名单。如果第三国从事IUU捕捞或购买IUU捕捞产品,或者没有依照欧盟该法规处理非法捕捞事件,欧盟则会将其列入“不合作国家名单”,该国的渔船将被禁止在欧盟港口停靠,该国的水产品也将被禁止在欧盟地区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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