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农业部日前发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将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检疫申报时限要记牢
新《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货主应限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应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可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应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区、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同时提交输入地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产地检疫把住首关
根据新《办法》,出售或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出售或运输的动物,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经检疫符合上述条件的,官方兽医才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来自非封锁区;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经检疫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等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跨省(区、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未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些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30天。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免费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屠宰检疫更加规范
新《办法》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官方兽医应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并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畜禽,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货主按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官方兽医回收,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12个月以上。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能提供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的,货主可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免费换证。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分销的,货主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跨省引种要先审批
根据新《办法》,跨省(区、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主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在该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逃避检疫将被处罚
新《办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对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货主或承运人还应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农业部官方网站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