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点燃花炮吓唬人结果犯了放火罪

  刘某是慈溪周巷的一个老板。去年5月,他和另一企业主陈某产生了小纠纷,刘某为此想吓唬一下陈某。
  同年5月30日,刘某买来两盒礼花炮仗。次日凌晨,刘某驾车到陈某厂门外,点燃礼花弹,丢到工厂内。礼花弹燃放后,引燃了厂内的塑料制品,损失近3万元。
  随后,警方将刘某抓获。刘某赔偿陈某财产损失2.9万元,并因犯放火罪要坐3年牢,但刘某辩称自己根本就没有放火的故意,只是想吓唬吓唬陈某。
  说法:刘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依照生活常识,应当知道礼花弹爆炸后碰到易燃物品导致的后果,但他仍将礼花弹点燃后投向厂区,且造成了火灾,他的行为应认定具有放火的故意。刘某的行为不仅烧毁了被害人的财产,而且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故应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王蓓)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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