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破坏的地质灾害令人心悸。日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提出把地质灾害防治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数据显示,我省80%以上的地质灾害是由工程建设造成的,由于责任事后认定以及地质灾害发生的复杂性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及时认定,延误地质灾害治理。
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新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属于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从源头上落实防治责任,减少人为致灾。
我省不少地质灾害易发区属于欠发达地区,纳入财政预算的防治经费有限。《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政府需对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实行避让搬迁。《条例》规定,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应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在搬迁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