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进口,欧盟设了一道新门槛。2010年1月1日起,欧盟关于海洋渔业捕捞的新法规《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将正式生效。该法规强化了口岸检查制度,对进入欧盟的渔获物进行溯源、认证,并增加检查内容。
该法规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港口检查更加严格,进港的非欧盟国船只需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检查,即进港前3天通知欧盟会员国港口检查机关,并申报所装载的水产品数量、品种、捕捞日期和捕捞地点及捕捞工具;二是对进出口水产品实行溯源认证;除淡水鱼、观赏鱼和部分养殖品种外,出口欧盟水产品需提交原料鱼供应者出具的、经原料鱼供应国认可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三是确定了不合作国家名单,如果第三国从事IUU捕捞、购买IUU捕捞产品,或者没有依照该法规处理非法捕捞事件,欧盟则会将其列入“不合作国家名单”,该国的渔船将被禁止在欧盟港口停靠,该国的水产品也将被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
据悉,近年来,在中欧双边贸易快速发展的驱动下,欧盟正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水产品生产和加工出口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相关出口水产企业须积极应对,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
相关阅读:2001年3月,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4届渔业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对IUU捕捞行为作了全面界定。其基本表现为三种样态:非法捕捞、不报告捕捞和不管制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