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综合新闻

私订滥购蚕种后患不小

  本报讯 (见习记者 程益新) 我省夏秋蚕种订购近日将进入收尾阶段。从各地汇总的信息来看,夏秋蚕种订购并不乐观,而蚕种贩子的活动却更加猖獗。在7月6日召开的全省秋蚕生产形势分析会上,各地普遍担心蚕种贩子猖獗影响夏秋蚕种订购数量,蚕农利益得不到保障。省农业厅蚕桑首席专家吴海平提醒蚕农切勿贪小失大,不要为了贪图便宜向没有蚕种经营资格的种贩子买蚕种。
  桐乡市蚕桑站有关负责人说,蚕种贩子一般以小恩小惠吸引农民,如增加蚕种卵量、每张蚕种比本地蚕种便宜3至5元、有些贩子甚至等到茧子收购后再来收取蚕种款等,这些“甜头”对一些农民有较大的吸引力。“桐乡市高桥镇是外来蚕种的发源地,春蚕订本地种的农户为5565户,订外地种的农户有3888户,占养蚕农户的41%,情况比较严重。”
  有关负责人称,大量外来蚕种侵占本地市场,将会给各地蚕桑生产带来较大影响。据介绍,外来蚕种张种卵量不稳定,蚕农在饲养中会因对张种用桑量和蚕座面积技术处理不当而造成低产;不同的蚕种产地、品种和质量差异,发种时间不统一,饲养时间不一致,技术指导就难以统一,措施也难于到位,进而影响蚕茧收购,造成市场混乱,形成恶性循环;同时,外地蚕种买卖多为口头协议,如果蚕种出现问题,农民权益难以维护,这两年我省就出现过多次这类纠纷。
  吴海平说,为杜绝非法经营,各地既要加强蚕种经营管理,也要改善供种服务,要引导和兴办蚕业合作经济组织,改变单户分散经营的管理方式,积极发展“订单蚕业”,实施“公司+基地+协会+农户”等经营模式;要落实好稳定夏秋蚕的生产措施,争取夏秋蚕种订购数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5%至20%。
  [新闻链接]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