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浙江林业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编者按:为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近日,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日本报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以飨读者。
公益林由谁来建
  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办法》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另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公益林建设。
公益林范围如何划定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公益林范围时,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减少公益林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足。
  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公益林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征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公益林保护协议;国家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公益林内从事森林旅游、休闲等经营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坏、破坏森林资源。
哪些公益林禁止采伐
《办法》对公益林内的下列行为给予了禁止:新建坟墓、开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采挖活立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
哪些公益林可以采伐
《办法》指出,公益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分,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造林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公益林造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公益林内的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更新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办法》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濒死木超过30%的;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改造的针叶纯林。
  公益林林木的抚育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类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因实验目的采伐实验林、母树林的,应当采用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因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伐除受害木;因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建公益林如何补偿
《办法》规定,省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有国家或者省级公益林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损失性补偿;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培训、劳动保障等管护费用;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公共管护费用;公益林范围划定、宣传、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设置专账,并按规定拨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采伐公益林的;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对盗伐滥伐公益林、非法征收占用公益林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本办法规定限期内造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应造林面积每平方米1至5元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擅自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相 关 链 接
  ▲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 (2001-2010年),建设重点生态公益林200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30.5%,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第二阶段(2011-2020年),建设生态公益林333.3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51%,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形成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根据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特征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体系划分为5个区域:浙东北平原绿化农田防护林区、浙西北山地水源涵养林保护区、浙中丘陵盆地森林生态治理区、浙南山地森林生态保护恢复区、浙东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区。
  ▲自1999年开始,我省先行在21个江河源头县、重点林区县开展了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2001年,全面启动实施3000万亩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331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1626万亩和部分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编制了《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和《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了生态公益林建设扶持政策。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公益林建设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公益林补偿资金从2001年的每亩每年3元增加到2009年的17元。至2008年,全省共发放补偿资金18.24亿元。全省已有17个县获得“浙江省公益林建设示范县”称号。
  目前,我省已建成生态功能比较完备的重点公益林2150万亩,年发挥生态效益816.57亿元,生态总价值5481.18亿元。 (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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