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去年4月10日凌晨,浦江人严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前陈地段时,因驶上堆放在道路上的沙堆造成翻车,严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浦江县交警大队认定严某本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堆沙的郑某负次要责任。
严家人认为,郑某未经许可在道路上堆放沙堆,未设置防护设施,严重妨碍了车辆通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民事责任;浦江县公路部门未尽管理职责,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浦江县公路部门则认为,其接受指派对县级公路进行养护,并做好相关的工作,对乡道无管理义务。
该案经浦江法院审理后判决,郑某赔偿全部损失的40%,计7.4万余元,并赔偿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析案: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郑某未经许可将沙堆放在道路上,并未设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严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郑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夜间,期间系行政机关正常的休息时间段,且该行为发生的地段属乡道,故要求浦江县公路段即时行使管理职责并不适合,其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陈红建
……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