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案例点评……

公厕臭气实难闻老汉状告环卫站

  今年77岁的老毛是慈溪庵东镇人。上世纪50年代末,镇里造了一间公共厕所,厕所北墙正对老毛家朝南的门窗。2002年4月,公厕经改造完工,12月,毛家的新房也在原地落成。这下,毛家与公厕更近了。
  天天面对倒粪便的声音和厕所的恶臭,毛家人不得不长期关闭门窗,吃、睡、出行都受到影响。去年6月,老毛把镇环境卫生管理站告上法院,要求消除厕所产生的空气污染,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可是,面对公益设施,老毛的官司还是输了。
  点评: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以对这样一个公益设施,包括老毛一家在内的相邻居民应对该厕所产生的气味以及冲水声等具有容忍义务。况且,老毛新建房的时间晚于该厕所改造,而老毛说该厕所造成其身体伤害并无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老毛的诉讼请求。 (余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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