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案例点评……

同为非农户口待遇为何不同

  案例:原告黄某等为被告村四组的非农家庭户,全户成员共7人,分别为原告本人和妻、女、父、母、姐、外甥。2004年1月起,村委会前后两次共扣发三原告6000元围垦征用费等。今诉至法院要求给予补发。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三原告都是非农业户口,不能享有与失地农民的相同待遇。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被告的辩称意见,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原告黄某之女因出生而随父申报、原告黄某之妻因婚姻而随夫投靠成为城镇居民户口,而原告黄某则系因招生而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故三原告现虽因政策原因而将户口投靠在被告处,但其户口性质与同一户中的其他因土地征用而就地农转非的户口还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在享受集体经济积累和土地征用补偿方面,被告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实施意见并无违法之处,据此决定不给予三原告有关公共积累分配款和围垦土地征用费,并未侵犯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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