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小平)省农业厅日前下发了《浙江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系列规范性制度,以切实加强和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
根据该《办法》,我省凡是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先取得工商登记;从事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市设新区或开发区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办法》规定,申请《许可证》,开办者主体必须是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并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有稳定的生鲜乳销售渠道;具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以及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一套以上;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此外,从事收奶、送奶与操作等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在管理方面,申请者还应达到以下要求: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应当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应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要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以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生鲜乳收购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收购生鲜乳时,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检测费用由收购站自行承担,不得向养殖者收取或变相转嫁给养殖者。《办法》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完整的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其中,生鲜乳销售记录应当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检测记录应当载明检测人员姓名、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生鲜乳抽样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购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被依法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