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产经

龙井茶有了“双保险”

  本报讯 (见习记者 俞清)龙井茶继上月获准注册证明商标,拥有“国际护照”(本报第2630期已报道)后,近日省工商局出台《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保护暂行办法》,将对伪造、仿冒和擅自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的行为进行查处。这意味着龙井茶有了“双保险”。据悉,这也是我省首个证明商标管理保护办法。
  该《办法》共有12项条款,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予以管理和保护。将以下7种行为列为侵权行为:未经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龙井茶证明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龙井茶证明商标标志;未经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龙井茶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给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商部门鼓励通过各种方式举报涉及龙井茶的违法行为,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据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龙井茶统一以“证明商标”标识,并不意味着企业原持有的商标就不重要了。工商部门对龙井茶龙头加工企业自有品牌,将继续大力扶持,鼓励企业实施龙井茶双品牌战略,通过证明商标加个性商标的方式,实现区域品牌与企业个性品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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