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与宋某婚后于1999年生了个女孩子,2003年丈夫宋某因病去世。因当时生活困难,沈女士就把孩子送养给了江某,并签订送养协议。最近,沈女士的经济条件好转,很后悔当初的送养行为。那么,沈女士是否可以要回孩子呢?
说法:根据《收养法》第26条的规定,送养人若想要解除收养协议、接回被自己送养的孩子,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同收养人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二是法定解除,即协商不成时,看收养人是否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存在这种符合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送养人就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如果沈女士同江某既协商不成,又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那么收养协议就不能解除。如果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而江某又不同意解除,沈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