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三农论坛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对农村家庭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孙中华(农业部经管司司长):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起,是继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后,中国农村又一项重大的体制创新。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自主权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一系列的服务,解决千家万户生产和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衔接问题,将原本分散的单个用户组织起来,变为一个各具独立产权地位、拥有共同市场利益的一体化组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对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创新,也是实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中国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突破口。
  赵兴泉(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
随着市场化的快速推进,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民主政治深入推进,对农村经营体制的统与分两个方面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在双层经营体制下,统的功能趋向弱化与分对统的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凸现。必须坚持一手发展村经济合作社,不断完善集体所有制下的社区合作机制;一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新再造家庭承包基础上的专业促进,创新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
  黄祖辉(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农业的家庭经营是农业合作制度与组织形成的前提。以小规模生产为经营基础的中国农业,农民合作既是必然,又是正确的选择。通过专业合作社跟农户的结合,可以走出一条生产规模化、经营规模化的道路。
  农民专业合作和农村社区合作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
  赵兴泉:村经济合作社内部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制。专业合作社再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形成家庭承包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制,两个层次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互相配合,使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自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富有活力的体制机制。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傅晨(华南农大经营管理学院教授):从产权角度来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种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个人产权的自愿联合;另外一种是农民社区合作组织,是农民以土地等集体所有的财产为基础的联合,这种制度又称为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这是两种产权的联合。农村的社区合作,它的产生在地域上有一个特点,就是这些地方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非常快。通过农村社区合作制改革,把农村集体财产界定给社区成员,改变过去模糊的集体所有,
  变为成员按份所有,一定程度明
  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因
  此,农村社区合作组织融合
  了股份制和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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