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是遂昌县的高坪乡人,刚一出生就被爹娘给遗弃了,后被高坪乡的阿桂收养。2004年11月16日,阿桂因交通事故死亡。
阿桂死后,阿桂的哥哥阿生成为小红的监护人。2005年9月5日,阿生收到赔偿款11.6万元。阿生领了赔偿款后,没有将钱交给小红。
时过4年有余,小红已长大成人,她将伯父告到了遂昌县人民法院,要求伯父归还其养父的死亡赔偿金11.6万元。
9月1日,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该赔偿款应属原告小红所有,伯父阿生应该在10天内将钱还给小红。
评析:该赔偿款应属小红所有。因处理小红养父阿桂的死亡赔偿事宜时,小红年龄尚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伯父阿生经指定作为小红的监护人,以小红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交通事故的诉讼,才领取了上述赔偿款。
但阿生作为小红的监护人,应当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除了维护小红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小红的财产。现在,小红已满十六周岁,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可以独立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伯父阿生返还赔偿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