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晒小麦引发交通事故,致车毁人亡。近日,山东齐河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麦主刘某被判赔偿原告1万元。
据了解,2008年6月12日,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行驶到城郊某路段时,因避让在公路北侧晒的小麦,与对行的柳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柳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麦主刘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在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律适用、证据效力及其他因素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判处麦主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万元。
(摘自《齐鲁晚报》 信明栋 张玉成/文 200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