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陈卫梁)本报近日连续刊发有关土地流转的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他们纷纷来电来信询问相关情况。就读者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
省农业厅经管处副处长顾剑明认为,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所造成的。目前,我省多数地方土地流转和租赁市场没有形成,中介组织缺乏,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土地流转费用没有可操作的价格标准,容易出现竞相压低租金、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他建议,省、市、县、乡四级组织要尽快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信息平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发布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并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加强土地供求双方的相互联系,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
省农办改革指导处处长楼晓云告诉记者,土地流转中尤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农民的观念问题。长期以来以土地为生的农民要接受土地流转难度很大,需要各级政府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要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政府部门应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以及与工商资本、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股份合作,确保土地流转后农民收入稳定。
温州市农业局经管处副处长潘伯琴认为,要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除了要加强宣传引导之外,还要把土地的“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来,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户所有,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绍兴市农业局经管处处长胡明尧说,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增多,与有些农户私自进行土地流转有很大关系。土地流转未能签订合同,以口头协议成交,随意性就大。有些即使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对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此外,土地流转后少数经营户缺乏对耕地的保护意识,对耕地不施有机肥或施含有污染物的肥料,导致土壤肥力下降。也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户事前同意土地流转、事后反悔的现象。他建议,政府层面应制定统一政策和规范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对流转的面积、时间、期限、价格、报酬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有关赔偿条款、土地被征用后的承租户损失补偿等条款应有具体的约定,以合同约束双方,以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不少专家认为,政府还应该出台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建立原料基地,培养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各级政府部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面搞好服务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