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以案说法……

借条一字之差险丢9万元

  2006年7月18日,应某因急需资金,向肖某借款9万元,约定第二天归还。当时,应某向肖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肖某借到人民币九万元整,定于2006年7月18日归还”,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19日”。肖某当场提出应某将其名字写错一字,且借条上约定的借款和还款时间有误。因应某承诺会按时归还借款,故双方未对借条的错误进行更正。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果,肖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应某认为借条上的内容表明债权人并非原告,故肖某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分析: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应某向肖某借款9万元,有肖某持有的由应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为证,而借条出具人应某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肖某另有他人,故作出判决:应某归还肖某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此案提醒人们,当别人向你出具或者签订有关涉及款项的书面材料时,一定要看仔细相关要素,否则会增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
(冯梅)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