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陈卫梁)记者7月4日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耕地占用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征收标准从原来每平方米6元至10元上升到25元至50元,提高3.9倍左右;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收50%。
耕地占用税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保护耕地资源。《通知》指出,根据全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核定如下: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市本级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金华、衢州、丽水等市本级和富阳、慈溪等10多个县(市、区),每平方米为45元;淳安、奉化、永康等30多个县(市、区),每平方米为35元;文成、泰顺等县,每平方米为25元。
凡经过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通知》对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也作了调整,将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项目均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原有的征税政策,主要针对占用耕地、园地和养殖水面。《通知》缩减了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