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金茹) 对于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对象来说,如何让他们安度晚年是大家最关心的。日前,我省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内容、方式,供养服务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原来我省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是“不得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但这个标准已不适应目前情况。今后,将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来确定。
农村“五保”对象看病难问题比较突出,《实施办法》对他们的医疗待遇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则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制度。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愿或不宜集中供养的,可采取院户挂钩的办法,进行供养和管理。分散供养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保证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下,也可以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服务,并对农村孤老优抚对象、革命“三老”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女儿户老人等给予优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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