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金茹) 记者从省农业厅有关部门了解到,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凡进入食品生产企业、超市、商场、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均实行凭证凭票销售制度;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实行入市免检。
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是指凡在我省生产加工和进入我省销售食用农产品,必须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实施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基地,以及从事经营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入市管理制度实行后,凡出售食用农产品,供货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意见》指出,8类材料可替代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和质量证明。县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部门,乡(镇)级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或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证书复印件;农业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农产品产地编码;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等5类材料,可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办法进行检测后的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或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产品证书复印件等3类材料,可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证明。《意见》规定,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销售方要立即下柜,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