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浙江林业

禁猎活动有哪些

  《条例》规定,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严格猎枪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管理制度。配购猎枪、弹具,必须凭狩猎证和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向依法确定的民用枪支经销单位购买。
  使用猎枪猎捕的,必须同时持有狩猎证和持枪证件。
  条例还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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