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5年前和丈夫黄先生从四川老家来深圳创业。两年前,黄先生有了外遇,为此,夫妻之间经常吵架。
2006年底,黄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刘女士起初死活不同意,黄先生的父母也从老家四川打来电话责骂儿子,不赞同他们离婚。为了不让父母伤心,又达到离婚的目的,黄先生想出了一个计划:在刘女士分得16万元存款的基础上,再付她20万元赔偿金,前提是离婚后刘女士不得再婚,逢年过节必须和自己回老家,与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而且依然要像妻子一样对待公公婆婆。
刘女士禁不住黄先生的软硬兼施,没多加考虑,便在“协议”上签字,并拿到了黄先生付的36万元。
去年底,刘女士结识了一位情投意合的男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该男子正式向她求婚。这时,刘女士想到与前夫签订的“不再婚”合同,她心里发虚:再次结婚就算违约,要双倍赔偿前夫。
事实上,其前夫与之签订的买断再婚权的合同不但无效,还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刘女士想再婚,只要与男友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婚姻登记机关不认可“买断再婚权”的合同。
(摘自《深圳商报》万红金 李功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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