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意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如果用工单位不提供居住场所、由农民工自行安排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针对农民工住宿房源紧缺的现状,《意见》提出,必须采取多种渠道,增加农民工住房的有效供应。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给农民工住,或直接租给农民工,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城中村”改造时,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并明确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王 炜)(注:我省要求用工单位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要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A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