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陆颖)浙江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区)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这标志着我省对生态补偿迈出了主动的、探索性的步伐,基本解决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大课题,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在全国尚属首创。这是从3月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该制度惠及省境内八大水系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及流域面积较大的45个市、县(市、区)(不含宁波地区)。八大水系干流和流域的这些市、县(市、区),承担了十分重要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因此受到了更多的条件制约。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使这些市、县(市、区)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转移支付将根据“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原则,设置水、气质量改善两大类因素的相关指标,按照不同的兑现补助系数实施。无论是上下游地区,凡对环境质量改善的,都实行“奖励补助”;下降的,则“扣罚补助”。
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的资金,由省财政从收入“增量”中统筹安排。2007年度,我省安排了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6亿元,今后将逐步增加。全省农村减污整治工作如“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除保持原有财政支持外,将根据需要得到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