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制定了2008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现将该方案主要技术要求摘要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月月定期补针。免疫时要做到注射部位正确,剂量准确,免疫程序如下:
1、肉禽免疫。7-10日龄时进行首免;饲养期超过80日龄的肉禽必须在首免后3周左右加强免疫一次。
2、种鸡、蛋鸡免疫。7-14日龄时进行首免,首免后3-4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必须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种鹅、蛋鸭、蛋鹅免疫。14-21日龄时首免,首免后3-4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必须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4、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免疫。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5、调运家禽免疫。调出县境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或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未到首免日龄的雏鸡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鸡使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或者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鸭、鹅使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参考鸡的免疫。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我省及毗邻省发生或检出禽流感变异毒株时,按照农业部要求,用禽流感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加强免疫。
二、口蹄疫免疫
规模饲养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月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饲养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免疫时要做到注射部位正确,剂量准确。(下文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免疫要求与此同)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调出县境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3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进行免疫,牛、羊、骆驼、鹿使用O型-亚洲Ⅰ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发生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地区,可根据需要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种猪在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则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免疫。
四、猪瘟免疫
猪在20日龄左右进行首免,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各地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使用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免疫。
五、新城疫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
(一)新城疫: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各地可根据当地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制定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户)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农村散养鸡实行春、秋季集中免疫,月月定期补免。(二)狂犬病:各地要根据当地狂犬病发生、流行情况制定免疫方案和免疫程序。每年春季对所有犬类集中进行一次狂犬病免疫;新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首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规定产品说明书进行。(三)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